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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CHNICAL ARTICLES1. 主體(ti) 內(nei) 容與(yu) 適應範圍
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煤中全水分的A、B、C、D四種方法的試劑,儀(yi) 器設備、操作步驟、結果表達及精密度。
方法A適應於(yu) 各種煤;方法B適應於(yu) 煙煤和無煙煤;方法C適應於(yu) 煙煤和褐煤;方法D適應於(yu) 外在水分高的煙煤和無煙煤。
GB474 煤樣的製備方法
3.1 煤樣:方法A、B和C采用粒度小於(yu) 6mm的煤樣。煤樣量不小於(yu) 500g;方法D采用采用粒度小於(yu) 13mm的煤樣,煤樣量約2kg。
3.2 煤樣的製備
3.2.1 粒度小於(yu) 13mm煤樣按照GB474的第3.9條進行製備。
3.2.2 粒度小於(yu) 6mm煤樣的製備
3.2.2.1 破碎設備:破碎過程中水分無明顯損失的破碎機。
3.2.2.2 製備方法:用九點取樣法從(cong) 破碎到粒度小於(yu) 13mm的煤樣中取出約2kg,全部放入破碎機中,一次破碎到粒度小於(yu) 6mm,用二分器迅速縮分出500g煤樣,裝入密封器。
3.3 在測定全水分之前,首先應檢查煤樣容器的密封情況,然後將其表麵擦拭幹淨,用工業(ye) 天平秤準到總質量的0.1%,並與(yu) 容器棉簽注明的總質量進行核對。如果秤出的總質量小於(yu) 標簽上所注明的總質量(不超過0.1%),並且能確定煤樣在運送過程中沒有損失時,應將減少的質量作為(wei) 煤樣在運送過程中的水分損水量,並且計算出該量對煤樣質量的百分數(M1),計入煤樣全水分。
3.4 稱取煤樣之前,應將密封容器中的煤樣充分混合至少1min。
4 方法A(通氮幹燥法)
方法提要
稱取一定量粒度小於(yu) 6mm的煤樣,在幹燥氮氣流中、於(yu) 105-110℃幹燥到質量衡定,然後根據煤樣的質量損失計算出水分的含量。
4.2 試劑
4.2.1 氮氣(GB/T8979):純度99.9%以上。
4.2.2 無水氯化鈣:化學純,粒狀。
4.2.3 變色矽膠:工業(ye) 用品。
4.3 儀(yi) 器、設備
4.3.1 小空間幹燥箱:箱體(ti) 嚴(yan) 密,具有較小的自由空間,有氣體(ti) 進、出口,每小時可換氣15次以上,能保持溫度在105℃-110℃範圍內(nei) 。
4.3.2 玻璃稱量瓶:直徑70mm,高35-40mm,並帶有嚴(yan) 密的磨口蓋。
4.3.3 幹燥器:內(nei) 裝變色矽膠或粒狀無水氯化鈣。
4.3.4 分析天平:感量0.001g。
4.3.5 工業(ye) 天枰:感量0.01g。
4.3.6 流量計:測量範圍100、1000ml/min
4.3.7 幹燥塔:容量250ml,內(nei) 裝幹燥劑
4.4 測定步驟
4.4.1 用預先幹燥並稱量過(稱準至0.01g)的稱量瓶迅速稱取,粒度小於(yu) 6mm的煤樣10-12g(稱準至0.01g),平攤開在稱量瓶中。
4.1.4.2 打開稱量瓶蓋,放入預先通入幹燥氮氣並已加熱到105-110℃的幹燥箱(3.1.3.1)中。煤煙幹燥1.5h,褐煤和無煙煤幹燥2h.
注:在稱量瓶放入幹燥箱前10min開始通氮氣,氮氣流量以每小時換氣15次為(wei) 準。
4.4.3 從(cong) 幹燥箱中取出稱量,立即蓋上蓋,在空氣中放置約5min,然後放入幹燥器中,冷卻到室溫(約20min),稱量(稱準到0.01g)
4.4.4 進行檢查性幹燥 ,每次30min,直到連續兩(liang) 次幹燥煤樣質量的減少不超過0.01g或質量有所增加為(wei) 止。在後一種情況下,應采用質量增加前一次的質量作為(wei) 計算依據。水分在2℃以下時,不必進行檢查性幹燥
方法提要
稱取一定量的粒度小於(yu) 6mm的煤樣,在空氣流中、於(yu) 105~110℃下幹燥到質量恒定,然後根據煤樣的質量損失計算出水分的含量。
5.3 測定步驟
5.3 用預先幹燥並稱重過(稱準至0.01g)的稱量瓶迅速稱取粒度小於(yu) 6mm的煤樣10~12g(稱準到0.01g)平攤在稱量瓶中。
5.3.2 打開稱量瓶蓋,放入預先鼓風並已加熱到105~110℃的幹燥箱中,在鼓風條件下、煙煤幹燥2h,無煙煤幹燥3h.
5.3.3 從(cong) 幹燥箱中取出稱量瓶,立即蓋上蓋,在空氣中冷卻約5min。然後放入幹燥器中,冷卻至室溫(約20min),稱量(稱量到0.01g)。
5.3.4 進行檢查性幹燥,手續同4.4.4
6 方法C(微波幹燥法)
6.1 方法提要
稱取一定量粒度小於(yu) 6mm的煤樣,置於(yu) 微波爐內(nei) 。煤中水分子在微波發生器的交變電場作用下,高速振動產(chan) 生摩擦熱,使水分子迅速蒸發。根據煤樣幹燥後質量損失計算全水分。
6.2.1 微波幹燥水分測定儀(yi)
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微波幹燥水分儀(yi) 都可使用。
稱取一定量的粒度小於(yu) 13mm的煤樣,在空氣中於(yu) 105~110℃下幹燥到質量恒定,然後根據煤樣的質量損失計算出全水分的含量。
將粒度小於(yu) 13mm的煤樣,在溫度不高於(yu) 50℃的環境下幹燥,測定外在水分;再將煤樣破碎到粒度小於(yu) 6mm,z 105~110℃下測定內(nei) 在水分,然後計算出水分含量。
兩(liang) 次重複測定結果的差值不得超過下標的規定:
全水分,% | 重複性,% |
<10 | 0.4 |
≥10 | 0.5 |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(ye) 不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煤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hui) 歸口。
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北京煤化學研究所起草並負責解釋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海龍、賈冰、段雲(yun) 龍。
本標準於(yu) 1963年發布。